近似商标_“飞宴接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12019号“飞宴接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30号

       

      申请人:张跃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2019号“飞宴接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4820号“飞宴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宴接待”与引证商标“飞宴酱”相比较,均含有“飞宴”文字,其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米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