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63855号“北京青云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32号
申请人:北京青云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3855号“北京青云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6292号“青云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36983号“青云之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5461840号“五家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青云之路”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和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五行图样,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