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08256号“乳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97号
申请人:唐海艳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8256号“乳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9437号商标、第1071613号商标、第1071612号商标、第1071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撤三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撤三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乳泉”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乳泉”、引证商标二文字“乳泉王”、引证商标三文字“金乳泉”、引证商标四文字“银乳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