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16466号“杞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58号
申请人:宁夏杞浓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6466号“杞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638号商标、第4916530号商标、第13487725号商标、第4916529号商标、第439976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艳燕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