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4540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6号 - 申请人:复变时空(武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454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6号

       

      申请人:复变时空(武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5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0685号“高润GA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0665号“GA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59734号“易飞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工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