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78093号“金汇丰 JINHUI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149号
申请人:成都金汇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8093号“金汇丰 JINHU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440号“汇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3286号“汇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35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固体燃料、汽油(挥发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