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卓越书画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69813号“卓越书画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4号

       

      申请人:智成卓越(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9813号“卓越书画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2219号“卓越优联教育中心United Brilliant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61469号“卓越思维数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78127号“卓越校长峰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56809号“卓越创意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367377号“卓越游戏LOCOJOY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1801号“卓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9746号“卓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81823号“卓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022169号“卓越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073457号“卓越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692708号“卓越优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通知发文阶段,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相关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卓越”与引证商标六、七及引证商标八、十显著认读标识“卓越”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九“卓越联盟”均含有“卓越”文字,含义存在关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