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6244号“段家驴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00号
申请人:段炯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6244号“段家驴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57248号“段家鱼·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4998号“丝路农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6372824号“段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段家”,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司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审计服务以外的寻找赞助、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商业审计服务以外的寻找赞助、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