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224号“aquaBo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90号
申请人:波尔基尔希过滤设备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224号“aquaBo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85860号“AQUABELL”商标、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85860号“AQUAB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引证商标一、二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国际删减事宜,经国际删减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提出国际删减申请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国际删减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过滤器、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关箱、控制板(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和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