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87680号“鼎泰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49号
申请人: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7680号“鼎泰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1492号“鼎泰”商标、第28679910号“鼎泰物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明显。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包裹投递;铁路运输;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游交通安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