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88547号“嘉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01号
申请人:沈阳嘉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8547号“嘉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0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荣誉证书、企业宣传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嘉图”与引证商标“嘉图JATOBIM”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