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EAGUE OF WONDER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243号“LEAGUE OF

    WONDER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19号

       

      申请人:SEGA GAME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243号第9类、第41类“LEAGUE OF WONDER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在0901类似群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以及第4105(二)类似群的提供关于在线游戏的信息等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5595459号、第5595465号商标、第41类第153741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六)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1629584号、第25524331号、第25412278号商标、第41类第286713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0901商品上、在第41类4105(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第9类0901商品、第41类4105(二)服务申请复审,明确放弃了除上述商品与服务以外其余商品与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除第9类0901商品、第41类4105(二)服务外的商品与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0901商品、第41类4105(二)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WONDERLAND”,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视频游戏和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