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乐卓博大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2110号“乐卓博大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27号

       

      申请人:乐卓博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110号“乐卓博大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53267号“乐卓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即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且未发生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