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欧玛丽O'MA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65857号“欧玛丽O'MA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2号

       

      申请人:海宁纽乌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宁易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5857号“欧玛丽O'M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1412号“欧玛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56797号“欧玛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20744号“欧丹玛丽OUDENM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形成了其消费格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销售发票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欧玛丽”与引证商标一“欧玛丽”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欧玛莉”、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欧丹玛丽”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