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55604号“K-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66号

       

      申请人:利洁时健康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利洁时(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5604号“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8061603号“QQKY”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K-Y”构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并向申请人寄送了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急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医用保健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K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K-Y”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