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11695号“白乳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10号
申请人:唐海艳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1695号“白乳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9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乳泉”与引证商标“白乳泉及图”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