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104405号“INTIME 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74号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4405号“INTIME 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5757号“I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94702号“INTI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59655号“英 I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8892号“法文亲密的 I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67758号“I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25389号“每一天·美一点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624977号“臣克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NTIME”与引证商标三、四各自显著识别部分之一“INTIME”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