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0679号“BATO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1号
申请人:王中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0679号“BATO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7649号“REDLeaf OuterR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60575号“B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04556号“卡西拉CAUSES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63347号“优闲枫UX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95478号“LA MA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70410号“J·F 197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74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服装、婚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