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馥集FU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78061号“馥集FU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57号

       

      申请人:泉州石狮馥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8061号“馥集FU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5538号“F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到期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查。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9014号“FUJI”商标、第21724513号“富士见 麺F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