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2993号“POINT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11号
申请人:优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瑞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2993号“POINT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20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POINTMAN”与引证商标文字“PrintM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