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188211号“全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83号
申请人: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琅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对第29188211号“全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明知申请人商标,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4、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公众误认。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页类证据、销售平台上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间签订的合同、外包装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送货单及收据复印件。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于2019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其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是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全期”一般指生物生长发育的全部周期,用在核定使用的第3108、3110类“动物食品、宠物用砂纸(垫窝用)”等商品及3105类“新鲜水果”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体现的商标标识非本案争议商标,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全期”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