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829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20号
申请人:昆明化被教育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2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7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玩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