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领贝LINGB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2101310号“领贝LINGB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40号

       

      申请人:罗志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01310号“领贝LING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09560号“领贝尔Nimble及图”商标、第18314801号“LINGBEI”商标、第20515466号“领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异议公告期内,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状态,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11月20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导航仪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导航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