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46794号“ALKE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58号
申请人:麦克达米德图像对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6794号“ALK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36138号“AK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340号“雅科美 AK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除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应适当尊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商标“ALKEMI”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且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该同意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尊重。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