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EPPERIDGE FARM CHOCOLATE CHU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77386号“PEPPERIDGE FARM

    CHOCOLATE CHU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96号

       

      申请人:美国帕柏里奇农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7386号“PEPPERIDGE FARM CHOCOLATE CHU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9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30类第781643S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中含有“CHOCOLATE”,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包装、产品说明及消费者评价;引证商标二商标档案;相关销售网页;销售商品及发票;国家图书馆查询信息;驳回通知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突出显著识文字“CHUNK”与引证商标“ChunKy”在外观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黄油饼干、麦芽饼干、小黄油饼干、咖啡、茶饮料、糖、大豆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 CHOCOLATE”,可译为“巧克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