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88859号“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07号
申请人:北京美林世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8859号“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5570602号“BEAUTY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83450号“玉容娇媛 BEAUTY HER CHA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66906号“要想美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22695号“玉容娇媛 BEAUTY HER CHA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328078号“VV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31242号“CG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158029号“花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230854号“BEAUTY 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30182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20258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914978号“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672239号“BEAUTY+EN.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515014号“美嫉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六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所涉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除“磨光制剂”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磨光制剂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磨光制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化妆品;香波;清洁制剂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BEAUT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