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96548号“化被教育HUABEI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17号
申请人:昆明化被教育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6548号“化被教育HUABEI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2476号“大头保www.datoubao365.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2035号“Hua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化被”及“HUABEI”与引证商标二“HuaBei”文字呼叫相近或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