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72966号“AMAL BIO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02号
申请人:武汉黎耀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966号“AMAL BI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1867号“AM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14109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99626号“BIO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26013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66502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维生素、抗生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和物质、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MAL”,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BIOCAR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