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SAN MOM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20758号“SUSAN MOM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00号

       

      申请人:妈咪宝贝(美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758号“SUSAN MO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1876号“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5149号“妈咪守护使 MOMMY GUAR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17517号“伟妈咪 GREAT MO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8213号“SU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71641号“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471654号“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80511号“妈咪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OMMY”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妈咪”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OMMY”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USA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