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ASU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51305号“YASU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58号

       

      申请人:安住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1305号“YASU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7299号“YASUKA”商标、第3677507号“YAS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制砖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陶匠用旋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