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OUR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531911号“GOURM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03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31911号“GOUR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5529号“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7847号“高老头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68815号“SABOR ESPANOL SPANISH TASTE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64581号“ORVILLE REDENBACHER'S GOURMET POPPING C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14561号“ORIENT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07944号“GAUTIER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1271号“CJ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188559号“GOURMET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207944号“GAUTIER 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食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食用果冻、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OURME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