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中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67393号“中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74号

       

      申请人:张建宇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7393号“中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7345号“中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不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不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