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秀 Soohan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02766号“秀 Soohan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7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766号“秀 Soohan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洗衣剂商品上的注册,仅对“香波、洗面奶、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浴液、美容面膜、护发素、口红、香水”商品进行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2586号“S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7971号“非常之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0772号“塑美缔黛 S•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第36947981号“秀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4688号“正中秀 GENZON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香波、洗面奶、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浴液、美容面膜、护发素、口红、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洗衣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洗衣剂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均含有显著标识之一的“秀”文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