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081433号“WESTWOR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91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1433号“WEST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WESTWORLD”系申请人科幻类连续剧《西部世界》的作品名称,具有极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7608号“西部世界”商标、第21568264号“西部世界”商标、第22151473号“西部世界”商标、第22926073号“西部世界 West World”商标、第21764234号“西部世界 WEST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3223号“金桥 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ESTWORLD”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西部世界”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视文娱节目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视文娱节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