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REAM T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02616号“STREAM T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33号

       

      申请人:那维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守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2616号“STREAM 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6008号“STREAM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0907、0908、0910、0913类似群组的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