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59940号“妙创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23号
申请人:广州惠实多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9940号“妙创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9287号“妙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3242号“妙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7910号“妙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26324号“妙生活 FRESH S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326324A号“妙生活 FRESH S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妙创生活”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妙创”,引证商标二、五显著认读部分“妙生活”,引证商标三文字“妙生活”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