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4290号“忘忧酒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9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4290号“忘忧酒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届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6819号“忘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36582号“忘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41028号“忘忧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946号“忘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7947号“忘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申请人请求不公开裁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剑侠情缘”运营单位信息、企业信息、电影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茶、茶饮料商品以外的糖果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除茶、茶饮料商品以外的糖果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忘忧酒馆”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申请人请求不公开本案裁决文书。但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事实理由部分仅对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了阐述,对证据内容进行了概括阐述并未详细列明。因此,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内容并未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