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025375号“PL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8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25375号“PL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PLST”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5963号“PL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均为大写的英文字母“PLST”,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