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睿思创咨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53385号“睿思创咨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92号

       

      申请人:深圳市睿思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豌豆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3385号“睿思创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1852号“思睿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读音、含义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睿思创咨询”与引证商标“思睿创”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