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93153号“te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409号

       

      申请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3153号“te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经变更,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4291号“TE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地址均一致。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