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重百超市新华店CBES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188026号“重百超市新华店CBES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88号

       

      申请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88026号“重百超市新华店CBES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8899号“重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737号“COBEST(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34614号“COBEST科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