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雀昌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28855号“平雀昌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40号

       

      申请人:四川秦巴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8855号“平雀昌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其他含义,与地名没有任何关联。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中“平昌”为四川省巴中市下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