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04927号“眸亮视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42号
申请人:高朝应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4927号“眸亮视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76980号“图形”商标、第12465050号“LUKING及图”商标、第17526445号“图形”商标、第8051276号“图形”商标、第12560842号“图形”商标、第12560944号“好视力及图”商标、第80512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