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91122号“舒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08号
申请人:无锡市美逸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1122号“舒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拥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无关,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在先已有大量含“舒缓”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舒缓”为日常形容词汇,通常用于形容舒服、平缓的状态,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8类运动用护腰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