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35号 - 申请人:SONOVA AG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35号 - 申请人:SONOVA AG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35号
申请人:SONOVA AG 合议组成员:王倩 2020年04月21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6925号“路采鞋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然为图形,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IC及图”。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易使消费者认读为“LC及图”。申请商标“IC及图”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LC及图”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促销助听器和助听器声学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颖
吕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