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UNIS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02033号“UNIS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84号

       

      申请人:江森自控丹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033号“UNIS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7940号“UniF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31343号“UNIS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910号“UNI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部分、发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分别对各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的事宜,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签署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原件)、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签署《同意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由复审查明第3项可知,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UNISAB”与引证商标三“UNILAB”并不完全相同。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该份《同意书》,我局予以采纳。
      申请商标“UNISAB”与引证商标一“UniFab”均由6个英文字母组成,其中仅一个字母不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十分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数字温控器、控制板(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恒温器、数字温控器、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恒温器、数字温控器、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