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查询_“七彩汇7.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30138号“七彩汇7.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85号

       

      申请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138号“七彩汇7.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1266号“七彩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均有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查询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七彩汇”与引证商标“七彩惠”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按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