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911254号“医龄慕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46号
申请人:医龄慕颜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1254号“医龄慕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7646号“兰庭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30524号“植美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