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51931号“MIRROR COL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71号
申请人:九江视海彩瞳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1931号“MIRROR 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特点。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MIRROR COLOR”构成,一般翻译为“镜子颜色”,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复审商品上,属于对指定商品颜色的直接描述,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