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点滴众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00893号“点滴众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27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893号“点滴众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74226号“点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23075号“点滴DI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点滴医保在APP上的界面、申请商标宣传材料、媒体报道、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三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撤销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众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以外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以外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众筹”,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1日